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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07年某企业对无形资产没有进行摊销,2008年可以补提去年的摊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所以,2007年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不能在2008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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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北京浏览:17914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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