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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具相对应金额的对外付汇凭证有关问题的处理
网友“心相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国内业主对外支付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其企业所得税并非按季支付,那么该如何开具相对应金额的对外付汇凭证?
廖体忠: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开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规定办理。问题中提到的按照每次支付时缴税并开具税务证明,应该指的是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被指定扣缴的情形。如果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则申报纳税时间与支付人付汇时间不一致是很正常的,因此,在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时,付汇人需要提供的材料,除合同、协议、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的资料外,还需要提供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有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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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北京浏览:12448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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